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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6 浏览: 10

淮南师范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管理,提高公共用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淮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用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用房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师生公寓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公共用房是学校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公共用房共享使用,提升公房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公共用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学校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公共用房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及处置权均属于学校,学校各公房使用单位仅拥有所分配房屋的使用权与内部管理权。

第二章公共用房分类

第五条 根据使用主体,公共用房分为六类:

1)教学科研用房。含教室、实验室、资料室、教师工作室、学生自修室、教师科研用房等。

2)行政办公用房。含学校党政机关及二级学院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值班室等。

3)后勤保障用房。为教学科研活动及师生生活提供保障性服务所需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医院、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地下车库等,以及各建筑物内部的监控室、值班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设备间等

4)公共服务用房。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及师生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图书馆、公共会议室、综合服务大厅、运动场馆等

5)教职工周转性住房。指过渡楼、专家楼、教师公寓等。

6)经营服务用房。服务师生生活,租赁用于商业服务所使用的公共用房。

第三章公共用房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共用房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学校对归口管理部门实行用房总量控制,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属用房进行分配,并负责监管、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教务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及相关人员组成。

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审核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公房调整配置方案、公房资源占用费收取方案。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房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执行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公房规划、配置、调整方案;监督检查全校公房使用情况;牵头进行公房使用绩效评价。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图书馆、体育学院等,作为学校公共用房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分配和管理。

1)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公共会议室、档案馆的分配和管理。

2)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室、学生自修室、二级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室的分配和管理。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用房(含科研用房)、经营性用房、教工周转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

4)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后勤保障用房的分配和管理。

5)体育学院负责运动场馆的分配和管理。

6)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用房及学术报告厅的分配和管理。

7)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用房的分配和管理。

8)学校工会负责教工及离退休职工活动用房的分配和管理。

其他房屋的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在学校分配的房屋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结合房屋承重、通风、供电、消防等设施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各单位应建立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学校将在适当时期,试行定额配置和超额缴费办法。

第四章公共用房配置

第十一条 公共用房的配置实行统筹兼顾,教学优先的原则,尤其要确保教室与实验教学的需要。在保障校内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对社会有偿开放,做到房屋资产物尽其用、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公共用房的类别界定由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的使用性质,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各单位用房额度,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属性(内部调整除外),必须向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重大公房调配事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人员编制和职能需求进行配置,其中办公室面积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用房主要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绩效及发展需求等进行整体配置(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及服务用房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办学条件保障需求进行整体配置。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根据房屋设计功能、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业发展需求,结合二级部门已有用房配置情况,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

第十七条 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需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办理调配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房间编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编排。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公用房房间编号如需变更,应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公房的水、电、气、暖与中央空调供冷等物业服务,以及电梯维护保养、防雷设施维护、房屋修缮等房屋管理专项工作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为人防设施的空间,在非战备时期由学校按照公房进行分配使用。使用单位须确保人防设施及附属设备完好,功能完备。战备时期人防设施一律由保卫处(人民武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闲置用房可以对外租赁,其管理要符合《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财[2018]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有关规定。经营性用房和闲置用房的租赁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使用管理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淮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外出租。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用房屋面的,须经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审批,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屋面原有结构和防水设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确因工作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须经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新进教师和高层次人才校内过渡住房标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分配并与使用人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岗位调整时,原则上1个月内必须向原所在部门交还其所使用的公共用房。因人才培养、科研后续工作需要,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的学院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学院可安排其使用学院公共用房,并同学院签署使用协议,返聘期结束,须交还其所使用公共用房。

第六章房屋的新增、处置、改扩建

第二十五条 新增配置(新建、新购、接受捐赠等)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履行使用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交接工作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提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财务处、保卫处(人民武装部)、信息化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房屋使用单位参与。

第二十六条 房屋处置(拆除、出售等)事项应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手续。房屋拆除事项,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提出处置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实施。处置事项未经审批前,须确保房屋完好。房屋出售事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房屋改扩建事项应履行审批手续。改扩建申请由房屋使用单位提出,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改扩建方案中需对现有房屋进行部分拆除的,须办理资产处置审批。

第二十八条 房屋配置、处置、改扩建事项完成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以便及时完成房屋资产账务调整。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公房管理,按规定用途及时启用房屋。对闲置超过6个月的房屋,学校将无条件收回。严禁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严禁不履行或变相拖延履行学校公房调配决议。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将所使用、委托管理的公共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和部门使用;不得作为资产或抵押物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用房产;各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对于违反本条款的部门,学校将收回所涉及公用房管理权,因提前解约等原因产生的赔偿金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将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土地上或建筑物内外进行改造或扩建。对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的建筑物必须按限期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公共用房管理权。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建筑物内的大厅、走廊、屋面等公共区域,如确有需要,需报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开发功能使用,否则将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一经巡查发现,由保卫处负责予以拆除。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公共用房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实施细则由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校资产〔2016〕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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