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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7 浏览: 209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验〔2018〕24号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500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教研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费主管部门应根据经费条件,按轻重缓急,组织论证(或审核),并尽早完成下一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确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报采购部门执行。
       第十条 各经费主管部门,必须在年底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没有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实验与设备处不予审核,资产处不予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与设备处须对各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于重复购置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建议经费主管部门修改项目或建议设备采购部门暂缓执行。
第五章  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制定《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和《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学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管理,按期发布和报送各类报表,为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参照《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其原始价值。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第十六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资产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学院(系、所、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账程序: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新增资产验收注册报告单》到资产管理部门、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付款手续。
       二、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附件报增单和卡片,办理主机增值手续。
       三、校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
       第十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同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淮南师范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就地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持该单位正式介绍信到借出单位联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核准登记备案,并发给“外借仪器设备离校证”,据此出校。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借时,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
       第二十八条 校内外借用仪器设备均要严格履行检验交接手续。借出时,要由双方人员共同检查其性能、指标及附件,并由经手人登记、签字。归还时,双方经手人应按同样要求办理检验交接和注销手续。如归还仪器设备有缺、损,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尚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三十一条 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变更时,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校内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和帐、物转移手续。
院、系调整实验室机构,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等,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划分、仪器设备保管人等变更手续,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拆改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上报主管部门,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和处理。对于占有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填写登记表,经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对校外处理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学校,可从优照顾。调拨时必须填写校外调拨单,报双方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和接受方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完成销帐、销号工作,方可进行实物调拨。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调拨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处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资产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长期不在岗工作,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所、中心、部、处)主管领导指导下,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科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九条 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但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并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因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
       一、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前必须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报废申请表,送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报送分管校长、教育部审批。
       三、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四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使用,无论因公或因私,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定赔偿。
       二、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四、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实施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则》(淮师院[2001]31号)、《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师院[2006]19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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