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你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 200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实验〔2018〕4号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1日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师资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学校鼓励实验室开放形式多种多样。
       1.教学实验项目型:内容为各实验室教学计划内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
       2.教师课题引导型:根据实验室条件,指导教师结合科研实践,设置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指导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3.实验室课题引导型:各二级学院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开放实验课题、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演示等,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爱好、课余时间等预约选做实验。
       4.学生课题引导型: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或研究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开展各类学科竞赛、小发明、小制作、论文、专利等实验活动。
       5.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型:学校将单台套设备值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共享在网上,由需求方网络预约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项目的自主性:除教学项目型开放实验必须完成外,其他实验室开放项目均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形式。
       2.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开设实验室开放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的管理细则,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项目申报制。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开学初申报,并填报立项申请表,由学院(部)组织对开放项目进行初审,交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公布立项结果。
       第八条 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首先要了解项目的背景、难点和创新点,根据时间和兴趣填写选做项目申请表,经实验室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
       第九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测试。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有关实验规定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每学期汇编实验室开放成果,包括实验室开放任务统计、实验报告、典型案例分析、实验室开放经验总结、学生实验论文、发明专利等。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谁主导谁负责”,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是实验教学形式的延伸和必要补充,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要按照日常教学的要求认真对待。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凡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经审核后,每个实验室开放项目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1.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统计实验室开放任务,并给指导教师一定的安全责任工作量补贴,指导教师所得工作量均不计入教师考核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只作为附加工作量予以补助。
       2.依托于其它项目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中又明确给予奖励支持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不予重复兑现。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

Copyright ©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淮南师范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党政机关政府网站找错